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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可买卖农民私房吗?
来源:东阳温馨家园 更新时间:2006-8-3 21:35:40 点击数: 【字体: 】 【打印
    案例:季老是作家,一直居住在省城,晚年有落叶归根的念头,想回到金华老家过田园生活。但他不知像他这样户口在城市的居民能否在老家申请一块宅基地来造房子?
 
    律师点评: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只有农村村民才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城镇居民建住宅只能使用国有土地,无权申请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像季老这种老家在农村的情况,如果征得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可以由村委会考虑给予安排合适的宅基地。

    城市居民乡农民购买私有房屋的,如果没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况下,我们认为买卖合同还是有效的。因为根据“地随房走”和“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一体化”原则,只要购买了农村私有房屋,房屋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就随之发生转移。但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城市居民购买农村私房时最好事先征得当地集体组织的同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

    浙江省实施《要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8条规定: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用地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其宅基地面积按照当地标准执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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